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庆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份,原、被告签订了汽车用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方式为一月一结。刚开始合作时,被告都依照约定付了款,后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送货到被告处,被告未支付货款。2010年3月份,原告停止供货给被告。2011年1月21日,原、被告财务人员面对面的对2008年12月份至2010年3月份往来账进行结算,被告还欠原告货款x元,被告自愿放弃438元,对账单并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利息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所述基本属实,但应扣除原告答应太阳膜损坏的款项,被告公司目前资金较困难,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付款期限,达成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一份汽车用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被告所购买的货物送至约定的交货地点,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没有及时付清货款,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差欠货款x元未付,原告自愿放弃43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尚差欠货款x元,其中已扣除双方争议太阳膜的款项,今后双方关于太阳膜事宜就此了结。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在2011年6月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在2011年8月1日前付清,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谭艳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略));
二、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未按照上述(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株洲鸿鹏车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株洲力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庆林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