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艾维特数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三丰光电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韧,湖南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艾维特数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三丰光电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艾维特数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三丰光电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艾维特数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三丰光电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艾维特数码科技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3895元,鉴定费x元,合计x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株洲三丰光电高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