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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刘某宇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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