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5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办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组织朱清坡等人将其种植的944棵杨树予以砍伐销售。经依法鉴定,该944棵杨树立木材积为20.25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及相关物证、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