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禾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剑锋,系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嘉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某丙,女,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嘉禾县嘉美保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嘉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李某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嘉禾县嘉美保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嘉美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禾县嘉美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日法
审判员欧香成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