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雷险峰,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嘉禾县XX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XX,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嘉禾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勇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晓峰、人民陪审员李婵娟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自1996年起至2010年连续在被告处工作了15年。起初从事井下采煤,2005年后从事井下瓦斯安全检查工作。从2008年初原告就多次向被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均遭被告拒绝。2010年4月13日被告以原告年龄偏大且工作违章为由,口头通知原告停止上班。同年9月26日,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病观察对象。故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保同2倍工资x元;2、判令被告承担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x元;3、判令被告承担给付原告上班期间应得工资x元。
被告辩某,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并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1996年起至2010年4月13日在被告处先后从事井下采煤、井下瓦斯安全检查工作。2007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2007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25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20日,双方又签订了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劳动合同均经原嘉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2010年4月16日被告以原告工作违章为由对原告作出了开除处理。2010年9月26日,原告自行到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诊断结果为“观察对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嘉禾县XX煤矿于2011年3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石玉经济补偿款x元。
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勇军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婵娟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