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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雷某君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某,婚前由于双方接触不久,相互之间不了解便草率结某,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婚后被告一直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导致家庭经济压力越来越重。2010年2月3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为维持生活,小孩出生3个月后原告便外出广东打工,被告则一直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原、被告从2010年9月一直分居至今,被告也不过问关心原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状中讲的不是事实。家庭生活开销都是被告出的。被告一直在外做事,并没有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是被告不关心原告,而是原告拒绝被告对其的关心。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是好的,为了给小孩有健康的未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法官予以调和。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2日双方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孩王某。此后不久,原、被告先后外出在不同的地方打工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5个多月后才办理结某登记手续,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了解,且婚后不久生育了小孩。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只是因为近一年来,原、被告在不同的地方打工,平时交流少了,感情产生了一定的波折。但只要双方以后多来往、多交流,尚还有和好的可能。另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某君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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