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组人。身份证号:(略)。
被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之妻。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6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肖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肖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x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肖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罗日法
审判员欧香成
审判员曾祥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