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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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非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组人。身份证号:(略)。

被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肖某之妻。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6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小孩,决定对被申请人肖某、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肖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x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肖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罗日法

审判员欧香成

审判员曾祥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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