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本区X镇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15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07年9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马XX,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2010年12月10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的当庭陈述,双方的结婚证,汪川镇X村委会出具的关于被告吕某下落不明的证明,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好,被告于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因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某离婚;
二、婚生女马XX由原告马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元庆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人民陪审员万想哥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