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忠,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
申请再审人冯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某不服,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再审人冯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忠,被申请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民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安民
审判员高某东
代理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苗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