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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甲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尚渝人,男,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秦某乙,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甲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秦某甲于2008年9月3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其二次治疗等费用x元。浚县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8)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浚县法院2009年7月23日作出的(2008)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8)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朝霞

审判员任春燕

代审判员骆慧杰

二ОО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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