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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与被告雷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雷某,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与被告雷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雷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所欠电话费3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全解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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