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江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略)-5。
委托代理人蹇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罗某坤诉被告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坤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坤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唐某文
审判员蒋志勇
人民陪审员申怀艳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