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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谢某某、刘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8-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49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1年3月生,赣州市人,住(略)(经常居住地赣州市章贡区博德山庄德风路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献彬,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某,男,1967年3月生,汉族,兴国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刘某,女,1972年7月生,汉族,永新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系被告谢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刘某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谢某某、刘某归还原告张某某欠款215万元及利息25万元,合计240万元。此款限于2007年8月30日前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用x元,减半收取为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谢某某、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常方平

审判员徐军

审判员傅忠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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