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嘉禾县X组X号。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东省清远市X区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全解军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