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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肖某兰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嘉禾县X组X号。

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东省清远市X区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全解军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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