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向某赔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870元(已付清)。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向某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向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
二、(略)人民法院(2011)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刑事部分的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