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X乡政府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X镇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X镇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惠某与高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标的为x元,其中x元为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x元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改幸
审判员高某灵
代理审判员白东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殷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