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又名张某长),男。
委托代理人:郭绍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和代理人郭绍辉、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之子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通过被告提供的账户,给被告汇款x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7月23日给原告打了一份欠条,之后分两次偿还了x元,下余6500元多次追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500元。
被告张某乙口头辩称:原告称被告借他x元,没有事实和证据,只是我们双方因儿女婚事问题的欠款,被告打了欠条后已在一个多月内分两次给原告了x元,原告说被告迟迟不付,这与事实也不相符。
经审理查明:2009年正月份原、被告之儿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称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原告的妻子于2009年3月16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被告的妻子提供的账户上汇了x元,被告称原告汇不汇款自己不知道,但因儿女婚事确实欠原告x元。双方并因此事签订的有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给原告打了x元的欠条,后因双方儿女的恋爱关系破裂,2009年7月23日原、被告为儿女婚事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因儿女婚事退了,甲方(被告)还乙方(原告)所有退婚钱x元,以后婚事就此了断,甲、乙双方谁都不准再提婚事的争议,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双方签订协议的当天,被告就给原告打了“临颍县X路X村张某乙,因儿女婚事欠张杨村张富长壹万捌仟元整”的欠条,协议签订和打欠条的当天,被告给付了原告9000元,2009年8月28日被告又给付原告2500元,下欠6500元未付被告予以认可,对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原告辩称:对于协议本身的事实无异议,但内容只是原、被告签的协议,因为双方婚事当事人不在场,不能证明婚事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协议的x元与原告的汇款x元吻合,因此该协议与婚事无关。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汇款单,被告提供的协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儿女婚约关系的事实是存在的,后因儿女解除婚约,原、被告之间为此签订了协议,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原告打了欠条,并且被告按照欠条数额已偿还了部分款,所以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和被告打的欠条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下欠6500元没有给付原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称被告所打欠条是借原告的款x元,被告不予认可借有原告的款,原告又没有提供被告借其款的证据,虽然原告提供了汇款凭证x元,但收款人不是被告,所以原告称被告是借其款x的理由,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乙偿还原告张某甲欠款6500元。
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