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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8日被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位于仙游县X镇旧前埔小学附近开的废品收购店,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一外地男青年(另案处理)购买12只农用车轮胎。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某雇佣许某运送轮胎去卖,许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买下2只轮胎自用,许某在运输其余10只轮胎时在仙游县郊尾交警亭被被害人江某、卢某某发现后被当场抓获。经查,该批轮胎为2008年5月5日凌晨,被害人江某停放在城厢区X街道办事处后面巷子里被盗的农用车上的轮胎及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城厢区X街道临学园南街被盗的农用车上的轮胎。案发后,轮胎已全部追回归还两被害人。经鉴定,12只轮胎合计价值人民币x元。2011年5月8日,广东省惠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接到出警通知后在吉隆镇万兴隆宾馆X号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卢某某的陈某,证人许某、朱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同案人处理情况,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函、证明及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拘留证、逮捕证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其预交罚金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主动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赃物被当场查获并归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仙游县司法局经过审前评估,同意将被告人陈某纳入社区矫正监管,具备缓刑监管条件,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世民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晓敏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某、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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