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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珠民一初字第763号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本市电瓷电器公司下岗职工,租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于2007年7月10日、2007年7月29日、2009年8月3日先后向原告借款x元、1500元、6000元,并分别约定于2007年7月、2008年12月、2010年年底还清。但前二次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还款,只是在原告多次催讨后于2009年9月4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谭某某至今尚欠原告邬某某借款x元整,被告于2010年5月30日前归还5000元给原告,剩余x元由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360元,减半收取,原告邬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严东

审判员:陈同标

代审判员:王齐方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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