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马某某、毛某某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丹阳市,合同履行方式为送货上门,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某某与被上诉人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订立有还款协议一份,依照双方所签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河南黄某旋风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并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协议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所以,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马某某、毛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古绍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