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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丁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负责人蒋某,男,该行行长。

被告丁某,男,35岁。

被告梁某,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与被告丁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梁某春

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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