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梁某,男。
被告石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石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无法提供出被告石某的身份材料及下落。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不能提供出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