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男,40岁。
被告谭某,女,25岁。
本院2010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甄某与被告谭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1年1月11日,原告甄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黄新婷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