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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告李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系被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林晓梅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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