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
被告李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系被告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林晓梅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