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进联汽车刹车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琉璃河京华构件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地区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原告北京市进联汽车刹车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琉璃河京华构件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请求法院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房山琉璃河京华构件厂于二0一0年七月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市进联汽车刹车泵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四十九万七千五百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八十一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琉璃河京华构件厂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市进联汽车刹车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永富
代理审判员李国玺
代理审判员张黎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