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胜,河南黄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玉华,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胜、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2000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6日婚生一子周X。2008年双方在楚王城三组建两层楼房。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不甚了解,婚后被告不顾家,对孩子不管不问,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为此,双方隔阂越来越大,长时间互不说话,夫妻之间无法沟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被告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家庭债务7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1999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共同生活一段后,双方于200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在婚前比较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双方共同做过冷饮、餐饮、服装等小生意,在此期间双方互相帮助,夫妻感情很好。2008年后,双方虽然发生过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感情,但都是一些小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尽管有些误会,今后双方好好沟通,请求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自由恋爱,2000年2月8日在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月6日婚生一子,取名周XX。原、被告双方建有一座两层楼房,面积约152平方米,(该楼房的的土地使用权为被告的父亲周XX所有)。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和谐家庭关系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当事人应当慎重地对待婚姻。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了破裂的程度。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书强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玉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