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新乡市X路X号楼X单元X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茹××、侯××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检验报告单、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新乡市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案发现场图,证人茹××、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吸毒人员而为其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温晓雯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敬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