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
被告梁某,男,4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梁某芳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