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47岁。
被告粟某,男,44岁。
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9月26日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陈亚军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王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