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吴律臻,又名吴X,男,49岁。
被告粟某,男,60岁。
本院2010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2月20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鉴于原、被告双方曾系师徒关系的特殊性而拟再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