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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杨某与被告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49岁。

委托代理人吴律臻,又名吴X,男,49岁。

被告粟某,男,60岁。

本院2010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12月20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鉴于原、被告双方曾系师徒关系的特殊性而拟再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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