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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54号告石某与被告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曾用名杨X),男,33岁。

被告明某,女,40岁。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同年10月13日,原告石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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