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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队南X宅X号。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男,上海X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杨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县X队。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0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要求:1、不予支付被告伤残九级补偿金人民币x元;2、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1月7日至12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x.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杨XX伤残九级补偿金及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12月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7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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