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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社东郊信用社员工。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X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姚某于2009年3月26日在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东郊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7.6725‰,按季结息,到期限还本,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2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于2009年3月26日在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东郊信用社立据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3月25日,借款月息为7.672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遂于2011年7月29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姚某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被告姚某自愿订定于2011年9月12日前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2011年10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11年11月1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2011年12月20日前偿还余欠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

二、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姚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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