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X号。
原告湘乡市伟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东山中路一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河东大道X号湘潭市商业银行办公楼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语华,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湘乡市伟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湘乡市伟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金x.90元为由,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两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所签保险合同订有仲裁条款。2011年6月24日,被告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保险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告起诉时,未向本院声明订有仲裁协议,本院立案审理后,被告于第一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案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湘乡市伟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新元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