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
委托代理人彭某明,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现住(略)。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原告彭某诉称: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承包的水田出租给被告李某用作红提园生产基地,由被告李某支付租金。被告李某在租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承包土地2.77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1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未出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仅迟延半年时间未交租金,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水田2.77亩出租给被告李某用作红提园生产基地;二、出租期间限从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的租金按每年650元/亩计算,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租金按国家公布的2014年的粮食收购保护最低价和每亩650斤稻谷的标准计算,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租金按国家公布的2020年的粮食收购保护最低价和每亩650斤稻谷的标准计算;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实行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的6天内由乙方(被告)将第一年度12个月的租金一交性支付给甲方(原告),以后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的元月二十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合同第十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三)乙方(被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原告)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1、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本性质的;2、荒芜土地,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年的租金,但2011年度的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已于2011年7月20日一次性支付了原告彭某2011年度的土地租金1801元。
二、原告彭某和被告李某自愿按2009年3月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继续履行。
三、被告李某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出现迟延交付租金的情况,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交纳时间,则应与原告协商并取得原告同意,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逾期则视为被告李某自动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一年的租金。
四、原告彭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