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m泉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和解。
被告: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余某甲、余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某甲尚欠原告罗某x元及利息1250元,被告余某甲自愿在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某x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余某甲自愿在炎陵县德馨居炭业制品厂处理后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欠款;
三、原告罗某自愿放某对被告余某乙的起诉;
四、本案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被告余某甲自愿全部负担,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罗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