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天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田某高科园九华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解、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X路X号。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天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天华典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天华典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天华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株洲市天华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