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房志辉,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扣押被告彭某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提供申请人所有的湘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彭某所有的湘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在本院扣押该机动车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该机动车不得进行抵押、质押及产权转移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