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海珍、女,住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陈某,男,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