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英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66元,给付日期:2009年11月29、12月29日、2010年1月29日、2月28日、3月29日、4月29日、5月29日前各支付4000元,于2009年6月29日前支付3164.66元,被告如有一期逾期付款,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价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二、本案受理费865.44元,减半收取432.7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1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