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章某。
诉讼代理人陆某、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
自诉人章某以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朱某于2009年3月25日在卢湾教育学院对章某实施故意伤害一案,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11月4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即对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执行)。现自诉人章某以指控被告人钱某伙同朱某共同对其实施伤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钱某的刑事责任。但在指控证据方面,除自诉人章某的指控外,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同时法院也充分注意到,在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案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章某所提供的钱某参与共同犯罪的证据,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没有查实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章某对被告人钱某的起诉。
审判员孙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