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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传新,邓州市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哲,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传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O一一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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