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传新,邓州市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康正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哲,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传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O一一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