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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56年1月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68年7月生。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于2011年1月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给付其租赁费8000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王路明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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