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乡X村X组。
被告邓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X乡X村;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尧适用简易程序在广东省江门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于200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次年7月24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邓某幻。2009年10月14日,被告邓某丙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邓某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邓某幻由原告邓某乙直接抚养,不要求被告邓某丙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乙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某尧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郭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