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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徐某与被告XX公某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原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徐某翔的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徐某父亲。

被告XX公某,住所地为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张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徐某与被告XX公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徐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徐某撤回对被告XX公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X、徐某承担。

审判员颜页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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