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舒某,女,苗族,城镇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雷某,男,苗族,城镇居民,(略)人,住(略)。
本院2011年7月28日受理原告舒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舒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