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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苗族,农村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李某,女,苗族,城镇居民,(略)人,住(略)。

被告张某,女,苗族,城镇居民,(略)人,住(略)。

本院2011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黄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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