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李某,男。
被告万某,女。
被告万某,男。
被告黄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万某、万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817元,由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郭庆林
人民陪审员李某仁
人民陪审员沈陈元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