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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申请人宝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宝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x的全套正本提单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请求提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2,850元,由申请人宝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谢徵

书记员陈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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